探射燈:罪成處分輕 倡加強罰則

除檢控涉及管有狩獵器具,或狩獵野生動物的個案少外,最近一宗檢控個案,被告亦只是被法庭判罰款三萬元。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現時針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條例罰則過輕,建議加強罰則,提升阻嚇作用。

他指以往檢控較少,是由於涉事人擺放捕獸器後便離開,巡查人員難以得知捕獸器屬於何人,建議在捕獵熱點裝設閉路電視,以便搜證。

去年案例僅罰款3萬

去年二月,漁護署於葵涌石梨坑村一個設有圍欄的地方,檢走一個大型捕獸籠、八個小型捕獸籠及一個捕豬剪,更在一間寮屋的雪櫃,發現藏有斬件箭豬及野豬肉,七旬戶主聲稱在山頭拾得獸屍後用來餵狗,該名戶主後來被控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和受保護野生動物,被罰款三萬元。

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及用作狩獵野生動物,最高可判罰五萬元。狩獵或管有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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