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辱華失議席 游梁上訴終院

【本報訊】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和梁頌恆於宣誓時辱華引發風波,港府分別提出訴訟和司法覆核,指兩人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已先後裁定兩人拒絕宣誓,並頒令取消游梁二人的議員資格,昨日是他們上訴的最後限期,游梁二人均透過律師向法院提交上訴通知書,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預計上訴庭稍後會開庭審理該申請。

游蕙禎於上訴通知書中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十月七日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包括解釋香港本地法例,認為此舉屬於修改法例,並非釋法;另一方面,今次釋法並沒有提到具追溯力,除非立法會主席的宣誓裁決是侵犯選民選出議員的權利,否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議員的宣誓。

游蕙禎於上訴通知書中又指,《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要以真誠去決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也沒有明文規定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立即喪失議員資格,而《立法會條例》已列出議員喪失以議員身份行事的所有情況,當中不包括拒絕或忽略宣誓;她又質疑,特首在執行《基本法》時,只能透過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訴訟。

眾籌目標500萬元 暫籌得48萬

梁頌恆於上訴通知書中則要求,終審法院就今次釋法是否修改《基本法》及是否具追溯力作出裁決,並要求終審就多項其他法律問題作出裁決,包括不干預原則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界定監誓員和法院在決定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時各自的角色、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是否即時喪失議員資格等。

據知若然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游梁二人要於十四日內支付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按金,最高金額為每宗個案四十萬元,由於今次訴訟涉及四宗個案,所以法院可以要求最多一百六十萬元按金。此外,游梁二人早前宣布為上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眾籌,目標是籌得五百萬元,據知截至昨日為止,共籌得約四十八萬元,全數已用作支付律師費,游梁二人會繼續進行眾籌計劃,冀籌得足夠訟費開庭。

案件編號:CACV 224-22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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