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拖延取締導致危機四伏,準買家的利益亦隨時受損。申訴專員公署近月完成調查,揭發有物業收到清拆令逾六年竟然仍未釘契,新業主不知就裏下誤購僭建單位,被迫要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由於至今尚有逾六萬個未遵辦清拆令但又未「釘契」的個案,買家隨時「中招」,申訴專員公署炮轟屋宇署不但跟進清拆令執行情況「歎慢板」,更延遲「釘契」,連累新業主要「上身」。
申訴專員公署昨指出,有業主投訴稱二○一五年購入一個單位,簽買賣合約至完成交易期間,兩次查冊均沒發現屋宇署原來早於○九年對該單位的僭建物發出清拆令,結果清拆責任落在自己身上。公署引述屋宇署辯稱當年的指引訂明毋須即時因應清拆令「釘契」,除非業主漠視始會「釘契」,以減低對業主不便及節省送交土地註冊處「釘契」的費用。至一一年該署實施新政策,須盡快對清拆令「釘契」,故一五年向新業主發出清拆令後,翌年即「釘契」。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屋宇署的舊指引違背「釘契」原意,即鼓勵業主清拆並讓物業準買家及按揭機構透過查冊知悉清拆令的存在,炮轟該署延遲「釘契」,嚴重損害準買家的知情權及利益。
屋宇署聲稱該單位舊業主當年提出上訴,因此未能強制執法,公署直斥屋宇署曲解法例,認為「釘契」不等於強制執行命令。至於屋宇署指網頁有提示公眾可查冊或向該署查詢,公署批評提示不足讓公眾洞悉屋宇署可能延後數年才「釘契」,亦無提醒公眾查冊之餘亦須同時向該署查詢。
公署建議屋宇署採取補救措施,包括修訂網頁資料,提醒公眾該署仍未就部分清拆令「釘契」,以及準買家有責任採取措施確保物業沒有僭建物。屋宇署承諾會跟進清拆令的遵辦情況,下月會完成更新資訊系統,監察清拆令的「釘契」日期。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屋宇署怠慢執行清拆令及「釘契」漠視買家知情權及利益,變相鼓勵業主僭建以提高物業售價,「知道屋宇署執法慢,僭建完就賣樓圖利」。
律師黃國桐指按照一般買賣合約,買家很難因物業僭建而向賣方追討,因買家簽約前有責任想清楚才拍板。不過,他指若買家拍板前曾詢問賣方有否僭建而對方回答沒有,即等於賣方曾擔保,倘買家購入後發現單位有僭建,大機會可以控告對方。他提醒僭建物不難察覺,因契約第一頁會有圖則,建議準買家視察大廈外觀是否符合圖則,亦可向管理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