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產代理同被捕 知情營淫業可囚七年

【本報訊】淫窟業主及地產經紀斷正,隨時坐監。名下物業獲高價承租,業主袋錢不一定平安,若有證據顯示物業是作淫竇則一身蟻。警方在今次行動中首次掌握證據,拘捕涉嫌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的一名業主和兩名物業代理,有人將一個單位間成四個劏房,再經地產代理,以每月九千至一萬二千港元不等的高出市價約一倍價錢,租予黑幫作淫竇。警方警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代理人,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

涉事處所或須封閉及釘契

警方在打擊黑幫的淫業時,往往難以證明有關物業的業主對淫竇知情,地產代理亦可聲稱不知有關單位的用途,往往可以置身事外。不過,警方今次的臥底行動顯示有關業主和地產代理知道有關單位的出租用途,有關人士要上身,物業亦有機會被釘契。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3A 「封閉與犯某些罪行有關的處所」,如某人被法庭或裁判官裁定該條例第139、143、144或145條的罪名成立,法庭或裁判官須就該處所作出封閉令。在封閉令期間,單位不能買賣、出租或作任何用途。而單位因出租作賣淫場所而被封,此資料會永遠被記錄在土地註冊處的登記冊上,亦即俗稱釘契。陸補充,釘契不代表業主會喪失業權,而是供買家參考,認為對日後買賣的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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