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塘福露營車三項票控 裁定不成立

【本報訊】在大嶼山塘福提供露營車出租服務的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去年九月遭民政署三次派員到該露營車營地「放蛇」,指稱該公司涉嫌違反《旅館業條例》,該公司兩名職員事後被票控三項「無牌管理旅館」罪。案件早前在荃灣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昨裁決時,認為涉案露營車不屬於相關法例定義的「處所」,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指可移動 不符合「處所」定義

裁判官表示,涉案露營車能夠輕易移離營地,不會導致土地受破壞亦沒有永久連繫性,故裁定涉案露營車屬可移動裝置,非「處所」,故此判案中女被告鄧芷欣(廿二歲)及男被告梁耀開(六十歲)均獲脫罪。

不過裁判官亦指,根據「放蛇」職員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協議,涉案露營車只出租予租客儲物或在營地遮風擋雨,但與本案顯示的性質有異,令人懷疑;另外,裁判官亦提及本港現時缺乏法例監管相類的露營車。辯方申請取回訟費時,裁判官認為涉案露營車顯然用作住宿,兩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拒絕申請。

據指,屯門法院上月亦曾就另一宗出租露營車的案件作判決。為顧客提供吹氣「波子營」及露營車的天水圍名樂漁莊,其經營公司「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被民政署票控無牌經營旅館罪,經審訊被定罪,判罰款二萬元,亦是首宗關於露營車被定罪的個案。裁判官在該案中判決指,該露營車具備床鋪、廁所、陽台等,與一般旅館無異,加上設備眾多,難以移去,符合相關法例下「處所」的定義。

案件編號:TWS 3174-3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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