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長涉騙貸50萬表證成

【本報訊】四十六歲警長陳毓鈞,被揭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六度申請共逾五十萬港元貸款時,涉嫌隱瞞其欠債情況,被警方控以六項欺詐罪名,他不認罪,昨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稱由妻子代還債,因此才無向互助社申報。案件今天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被告陳毓鈞,被控於○九年九月至一三年十二月間,六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借錢時,無申報正在每月償還一萬至八萬多元欠債,誘使互助社職員批出共逾五十萬元貸款。被告在事發四年間共向互助社借貸逾五十萬元,實得約十七萬四千多元。互助社職員出庭供稱,社員申請貸款時,須親自填寫資料及如實申報收入及在外欠債情況。

無申報每月還「街數」

被告指在九○年代初開始向互助社借錢,當時獲告知只需在總收入申報自己入息,故直至一三年都只是申報自己入息,無申報妻子入息,而每次借貸均獲批。被告又解釋,六次借貸均無如實向互助社申報每月正還款予銀行及財務公司,是因上述「街數」均由任職首飾公司區域經理的妻子負責,借款目的包括住所裝修,妻子現已轉任散工。辯方問:「咁你太太有冇報稅?」被告初說沒有,後更正說不知道。

案件編號:ESCC 14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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