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後宣獨 或交執法機關追究

【本報訊】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因為在宣誓時「宣獨」而被取消資格,若議員在成功宣誓後才「宣獨」又如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要視乎議員當時的言論和事件本質而定,最後可能都要交由執法機關決定。

多名議員昨於立法會質詢環節提出,今次法庭處理了議員宣誓變「宣獨」的問題,但假如有議員在完成宣誓後,立法會會議上發言提及港獨或自決,會否因人大釋法而被質疑違反誓言,被政府司法覆核取消議員資格?譚志源回應指,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受到《基本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以及《議事規則》規範,有關情況不會因釋法而改變。

有建制派追問「是否在會上宣揚港獨都無事」,他推說這是假設性問題,要依照當時的言論及事件本質,再由執行機關決定。

有議員關注,《基本法》僅規定議員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大釋法則改為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質疑釋法修改了《基本法》的要求,對持有雙重國籍或外國護照的公務員和議員構成影響。

港府稱釋法未影響國籍問題

譚志源強調,《基本法》涉及中港事務管理和中港關係,議員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只向香港方面,而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他又說,律政司已確認今次釋法沒有改變《基本法》的原有內容和規定,故不會對國籍或護照問題產生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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