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不適用於宣誓爭議」

【本報訊】上訴庭在書面判詞逐點反駁青年新政游蕙禎與梁頌恆的上訴論據。除了重申人大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及追溯力,本港法院無權質疑其合法性外,上訴庭還裁定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於議員宣誓爭議,亦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而且唯獨法院有權處理有關爭議及宣告某位議員因宣誓無效而喪失議席,作為議員就職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的看法,只能作為參考證據。

基本法享最高法律地位

游蕙禎與梁頌恆的主要上訴論據,是法院無權亦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反駁,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當爭議題目是《基本法》所訂明的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及其議員根據《基本法》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力。

立會主席看法只作參考

對於游梁認為只有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才有權裁定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基本法》第七十九(一)條亦無訂明議員會因宣誓問題而喪失資格。上訴庭反駁,唯獨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法院會藉全面及實質的審查裁決上述問題,監誓者的看法可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並無約束力;而根據人大釋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議員因拒絕宣誓而喪失資格和離任,均是法律上自動發生的,並不取決於立法會主席的宣告。

至於游梁質疑特首梁振英並非兩人所屬的九龍西或新界東選區選民,無權入稟挑戰議員資格,上訴庭亦不認同,認為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二)條,特首有憲法責任履行《基本法》。對於游梁提出《基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上訴庭認為不適用於議員就職宣誓時的情況。

安排重新宣誓錯誤違憲

上訴庭又指,游梁均沒有就兩人是否拒絕宣誓作出爭辯,而事實上他們當日的言行是故意為之,兩人即時已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安排兩人重新宣誓是錯誤及違憲,《基本法》不可能為未按規定宣誓的人提供「後門」。

最後,對於游梁質疑今次人大釋法是修改法律,認為今次釋法對本港法院沒有約束力或追溯力。上訴庭強調,《基本法》並無授權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問題,而無論如何,上訴人亦無提供任何證據基礎以支持該論點;由於今次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九七年七月一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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