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渣打 印聲請漢囚九月

申請酷刑聲請留港的無業印度漢,指稱渣打銀行一百元鈔票上的火燄圖案,跟伊斯蘭教真主「阿拉」的名字一樣,他遂到尖沙咀的渣打分行,聲稱曾聘專家鑑證,要求渣打支付他近六萬元鑑證費,否則會令渣打「名譽掃地」。被捕印度漢早前在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一項勒索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控罪性質嚴重,需判阻嚇性懲罰,將他即時判囚九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Ahmed Nasim(卅四歲)已婚並育有一對子女,在印度從事鞋類批發,一三年隻身來港申請酷刑聲請,現時獨居,依靠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的援助生活。辯方同意案情嚴重,但強調被告是單獨行事,案件不涉三合會社團。

要挾做意想不到的事毀聲譽

控罪指被告於今年九月二日,在尖沙咀彌敦道的渣打銀行分行內,勒索職員楊愛月、施佩玲和Keshev Rathour五萬至六萬元。案情指,被告於八月底到上述分行,指渣打○三年版的一百元鈔票,右下角的火燄圖案和真主「阿拉」的名字一樣。被告之後在案發當日再到銀行,指他就事件從外地聘請了六名學者來港鑑證,要求渣打支付鑑證費,否則會損害渣打聲譽和做「意想不到的事」。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接納控方證人Keshev Rathour和施佩玲是誠實可靠證人,綜合二人證供,顯示被告當日到渣打,證人送上紀念品致歉後,被告即表現不快,清晰地要求渣打賠償五萬至六萬元,否則會損害銀行名聲。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表現激動,又曾說出威嚇字句,一般人都會感到受威脅,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則指,認同涉案鈔票確令被告感到困擾,案中不涉武器,亦沒有對銀行一方造成傷害;但因控罪嚴重,涉案金額頗大,被告與銀行根本沒有金錢瓜葛,所以需將他判囚以懲。

案件編號:KCCC 302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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