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港獨 禁絕參政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辱華風波已將港獨問題推進臨界點,迫使中央通過釋法全方位「消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昨日表決並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正式就宣誓問題釋法。釋法內容發表了六大要點「消獨」,除確立監誓人有權力裁定宣誓有效與否,釋法更將「民族自決」歸類為港獨主張,勢要排除港獨人士入侵特區的政權機關,未來或會有更多非建制議員喪失議席。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全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次釋法主要圍繞宣誓方式作出解釋,同時亦由參選一刻開始作出限制,為立法會選舉前夕所推出的確認書做法提供理據。

所列公職包括行政 立法 司法機關

是次釋法說明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除了是宣誓的法定內容,亦都是參選或出任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令所有推動及宣揚港獨人士,均不能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再加上條例所指的公職包括行政及司法機關,能夠保障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不會被港獨人士入侵。

任何不真誠不莊重宣誓 等同無效

釋法詳細列明了「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意思,列明任何未完成宣誓,或拒絕宣誓的公職人員,不得行使相關職權及享受相應待遇,例如申領議員薪金及津貼。釋法亦列明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進行宣誓,誓言若與法定誓言不一致,或者宣誓人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均被視為拒絕宣誓,等同宣誓無效,宣誓人將喪失公職的資格。

釋法更確立了監誓人有權力去裁定宣誓有效與否,並且有責任確保宣誓是合法進行,依據香港法律去進行監誓。若然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則不能安排重新宣誓。而最後一項「消獨」要點,就是明確列明作出虛假宣誓,或者宣誓後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是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綜觀游、梁二人當日的宣誓行為,並不符合上述要求,勢必被踢出立法會。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一部分,而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效忠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主張港人民族自決的本質上亦屬港獨。

故意歪曲誓詞內容 應失就任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亦將民族自決歸類為港獨主張,認為港獨引起了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高度關注、憂慮和憤慨。他補充,宣誓人若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改動、歪曲誓詞內容,以及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言,亦應被當為宣誓無效,宣誓人理應喪失其就任資格。此番言論意味着,或會有更多於宣誓當日在誓詞中「加料」的非建制派議員被褫奪議員資格。

釋法維護國家主權 貫徹一國兩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總結會議發言時強調,解釋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職責所在,而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所包含的法律原則,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了包括港人在內的十三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有利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正確實施,亦有利香港法治及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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