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毋須由特區政府或本港法院提請,背後的取態,值得關注。特區政府近日一再強調,並未要求人大釋法,而法院刻正聆訊有關案件,尚需時間作出裁決,已傳來人大將採取主動,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全面解釋。今次釋法,影響深遠,做法罕見。
回顧過去香港回歸後的四次釋法,由人大採取主動的只有一次,就是○四年四月就《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涉及特區政改階段性安排的爭議,最終人大作出權威性的「五部曲」釋義,一錘定音,結束本港政界長時間的爭拗。
今次是人大第二次主動釋法,與○四年那次比較的明顯不同之處,在於由宣誓風波觸發的司法覆核已正式進入特區法院的司法程序,有關的聆訊及裁決尚未有結果,北京消息傳來,人大不待本港法院完成審判,而運用《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要主動介入,力度之巨,實屬空前,對本港法院的行事,構成首當其衝的影響,殆無疑問。
對人大此舉的合理解釋,一為中央認為本港法院在短時間內難以平息宣誓風波,不利立法會恢復秩序;二為法院的裁決只能涉及狹義的宣誓有效性問題,而無法處理中央最關切的港獨在本港的言論與行動兩個領域的擴散。港獨會對特區構成難以應付的隱患,由中央主動出手,全面論述中央的底線及港獨違反《基本法》等方方面面,確有迫切性及必要性。
在中央的眼中,法律不離政治,政治重於法律。釋法遏止港獨以至連根拔起的政治目標,彰彰明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