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提出訴訟的政府一方力陳游、梁兩人行為,已顯示兩人拒絕宣誓,並將宣誓變成宣揚港獨,屬違反法例及《基本法》規定,當日已喪失議員資格,法庭應聲明兩人的議席懸空。至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游、梁兩人,就質疑不應將法庭牽涉入立法會的事務上,但政府一方反駁指本案涉及憲政問題,而非立法會的內務。與訟四方陳詞完畢後,原訟庭法官區慶祥決定押後判決,但表示會盡快宣判,甚至會考慮先頒發結果,然後才補發理據。
代表律政司出戰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基本法》第一○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均要求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觀乎梁頌恆於十月十二日宣誓時的行為,首先增加誓詞說到Hong Kong Nation(香港國),遭立法會秘書指他誓詞有問題後,即把印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披在身上,而手按聖經宣誓時又交叉手指,表明自己說話口不對心。
余續指,游蕙禎除了披上相同橫額時,則把中國的英文讀成侮辱性的「支那」,之前更加上露骨字眼。他們的行為顯示不認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藉宣誓宣揚香港獨立,已屬《宣誓及聲明條例》所定的拒絕宣誓,並違反《基本法》要求,按法例已喪失議員資格。余若海認為,梁君彥沒有考慮兩人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表示會考慮讓他們重新宣誓,是犯上法律錯誤,故法庭應撤銷梁君彥的決定,並聲明原屬游、梁的議席懸空。
余若海表示,雖然《基本法》保障議員在議會發言不被追究,但宣誓就不應包括在內。他強調立法會在香港的制度下並非至高無上,《基本法》才是擁有最高地位的憲政文件。另外,《立法會條例》亦有條文容許選民或政府興訟,要求法庭確認議員喪失資格。本案涉及的正是憲政問題,而非立法會的內務,故法庭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並不適用。
代表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就指,梁君彥當日是按律師建議和議事規則,裁定游、梁宣誓無效,是在情況不明朗時作出較保守的決定。如法庭最終判兩人喪失議員資格,梁君彥便不會准許兩人重新宣誓,因此翟認為,律政司把梁君彥捲入訴訟是多餘的,並令人誤會政府干預立法會。翟指,據《立法會條例》,就算一名議員是謀殺犯,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決議才可被褫奪其議員資格,要秘書或主席在監誓時即場決定議員有否喪失資格,只會令「屆屆都有七十宗司法覆核」,要求並不恰當。
至於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議員是否要被褫奪議席,應由立會自行決定。他又強調,《基本法》保障立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而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就指議員宣誓由立法會秘書或主席負責監誓,由立法會自行安排、組織、監誓,完全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根據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應由立法會自行裁決,法院不應插手。
法官質疑,若有議員宣誓時說出與法定誓詞完全不同的說話,而立法會不取消該議員的資格,便沒有任何人可以對他採取行動。戴啟思回應時指,立法會議員應會作出反應,而潘熙亦指,若議員有此舉動,勢必招致政治後果。
案件編號:HCAL 185/2016,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