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男冤獄468天 向警索償400萬

原本擁有穩定工作及快將結婚的中年男子,指稱前年被警方誣告他販運五十五克冰毒後,人生逆轉。他被捕後一直收押,去年中在高院受審獲判無罪後,始獲釋放兼取回訟費。男子獲「還我清白」後稱,除了因此陷冤獄達四百六十八天外,工作丟失了,原本與他結婚的女友,亦因一度陷獄,事後離他而去;而他被捕時的尷尬屈辱亦難以揮去。他遂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昨入稟高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一般及懲罰性賠償共近四百萬元。

原告林偉業(譯音,五十三歲),現時無業,被告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原告現已搬往另一居所,記者昨往原告家中查訪,但其家人表示原告不在家,最終亦未能聯絡上原告。

入稟狀指原告在一四年五月十五日,居於秀茂坪一個單位其中一房,警員當時手持搜查令準備搜查該單位,林當時正在回家途中,未到所住樓層已被警方截停「扣留」在梯間,警員拿走他的鎖匙並入他所住的房間搜查後,將他拘捕並落案控以他一項販毒罪,他一直收押在荔枝角羈押所直至脫罪為止。

毒品上無發現他指紋

原告堅持是清白,該案去年八月於高院審訊,控方案情指原告事發當日形迹可疑,警方截停他搜查下,發現他褲袋內有三包共重五十五克冰毒,警誡下原告承認毒品自用。警方搜查其房間後發現有電子磅、裝有液體插上吸管的玻璃樽及很多膠袋等。惟經審訊後,陪審團在同月廿五日裁定他脫罪。

原告指稱,毒品及毒品器具均非他擁有,他當日所穿的褲並無褲袋,他亦無說毒品是自用等。而經政府化驗後,發現該三包毒品及玻璃樽等並無他指紋,搜查令亦無列明特定搜查對象,但警方當日只搜他身及他房間。

原告在開審前已把上述資料告知控方,但仍繼續被控,原告認為是警方偽造證據去誣告他。原告又指,事發時他女友亦在現場,警員要他招認犯案,更威嚇「拉埋你女友」,他無招認,他女友亦遭殃及,一度被捕及還押了約三個月始獲釋。

失業至今 八旬母擔憂

原告指警方濫用司法程序,令他被關押了四百多天,期間對他造成困擾及損失:包括他原本任職電腦保養技術員,月入一萬八千元,被捕時五十一歲,打算工作至六十歲,但因本案失去工作兼失業至今;他獲釋後發現家中物品被房東丟棄。原告並指收押期間擔心被重判,感到焦慮、憤怒、尊嚴受損及令他八十歲母親為他擔憂等。他被捕時被其女友及鄰居看到,令他感到尷尬、原本與他結婚的女友最終離他而去等,原告指警務處處長需就他述的損失對他作出賠償(詳見索償表)。

案件編號:HCA 282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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