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間駕駛政府車 警員判社服令

【本報訊】灣仔警區一名警員因危駕停牌,他不但未有向上級匯報,更在停牌期間多次繼續執行駕駛任務。他早前於東區法院承認十項停牌駕駛罪名,昨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停牌十二個月。裁判官指被告身為警員,應較一般人更正直守法,但考慮到他並非為個人享樂或利益而犯案,遂判他社服令。

未有向上級申報

被告吳啟研(二十八歲)現已被停職,辯方律師昨稱,被告是其隊中唯一持有政府車輛駕駛執照的成員,他不想影響運作,才愚蠢地隱瞞自己已被停牌及繼續擔任司機一職。

被告承認於今年三月十七至三十日期間,先後十次駕駛兩部不同登記號碼的政府車輛。除了危險駕駛的案底外,被告另有其他交通違例紀錄。案情指,被告於去年四月休班時駕車遇交通事故,之後因危駕罪成,同年十月被停牌六個月,但被告未有向上級申報自己被停牌,更於案發期間先後十次駕駛兩部政府車輛,進出軍器廠街警察總部的北面閘口。

案件編號:ESCC 286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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