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法律公義何在

女顧客遭飛鏢會東主性侵,法官雖判被告非禮罪名成立,但代價僅是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原因是「被告品格良好,有企業家頭腦,不想判刑摧毀其事業」。事件令社會嘩然,到底法律公義何在?

案情披露,受害人飲了一杯被告給她的飲品後昏迷不醒,事後驗出體內及場內酒杯殘留鎮靜劑,內褲及陰道外亦有被告精液,說明這是一宗迷姦案。可能因為受害者難以詳述事發經過,控辯雙方最後同意改控非禮罪,但縱使被告認罪,竟然可以獲得輕判,更竟然可以獲得讚賞,簡直荒謬得無以復加。試問一個性侵女性的人如何「品格良好」?「有企業家頭腦」就是否等於有免死金牌?何況這是一宗有預謀的落藥性侵案,絕非一時衝動這麼簡單,如此輕判跟變相鼓勵有甚麼分別?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港鐵車廂非禮也會被判即時監禁,如今竟只判社會服務令,於理不合。香港自詡法治之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一次又一次證明,法律面前根本沒有平等,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保障。今次事件如是,院長涉性侵智障女獲放生亦如是,香港司法制度是不是病了?三權分立問題最近鬧得不可開交,司法獨立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是走樣變形淪為司法獨大,則絕非香港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