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於一三年推出「辣招」雙倍印花稅(DSD)以壓抑樓市炒風,但有「二換一」業主於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辣招成功,高院原訟庭下令稅務局向該業主退還約廿七萬元稅款。稅局昨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與訟雙方今次爭議焦點是《印花稅條例》DSD條文所指的「原物業」,是否只限於一個物業。稅局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有關條文對「原物業」的定義清晰,是只限一個物業,如果換樓業主在買入新物業之後六個月內,賣出原有的一個舊物業,才可獲退稅。稅局認為,法例條文清晰,法庭毋須用政府官員的言論協助解釋,而該些高官的言論也不會令樓換樓業主對退稅產生合理期望。
案中業主何國泰(譯音)的代表律師指,政府推出辣招的原意是壓抑炒風,條文沒有訂明「原物業」只限一個。惟上訴庭指,條文將「原物業」定義為「另一住宅物業」,根據語言用法,只有「另一」,沒有「另二」或「另三」。律師續指,先賣出舊物業後,再買新物業的換樓業主不用交DSD稅,基於同一精神,換樓業主在買入新物業後六個月內,賣出所有舊物業也應獲退稅。
案件編號:CACV 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