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Uber取酬載客案辯方以《基本法》爭拗

【本報訊】警方去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七名男司機,各控七人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被判罰款和停牌,餘下五人不認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提訊時,辯方提出法律爭拗,指出租車許可證的申請難度過高,違反《基本法》。

涉案五名被告分別是陳子麟(四十歲,商人)、陸振邦(四十三歲,保險經紀)、梁愷信(卅四歲,工程師)、劉均榮(五十三歲,司機)及陳鍵豐(廿九歲,售貨員)。控罪指他們於去年八月十一至十二日間,駕駛私家車以載客取酬及無有效第三保。

質疑出租車許可證申請條件

五名被告昨無到庭,由辯方資深大律師Adrian Huggins陳詞,指稱控方所指有關發牌條例原意,是要控制交通流量,但辯方認為有關條例其實是要保障乘客和的士司機,而政府為了回應市民需要,近日更打算引入優質的士服務。辯方又指,私家車司機申請出租車許可證時,其中一項條件,是規定司機不可依靠收發無線電訊息來運作,當中包括智能手機,因此這是限制了被告選擇職業的自由。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274-2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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