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罪成最高罰萬元欠阻嚇力

出租「遊艇賓館」,違反《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但最高刑罰只罰款一萬元,反觀經營無牌賓館則違反《旅館業條例》,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旅館,未獲豁免或發牌的情況下經營旅館,即屬犯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有候任立法會議員批評,兩條例的刑罰相差太遠,政府應該檢討及改善,以起阻嚇作用。

歪風日盛 促增罰則

候任立法會議員陸頌雄指出,遊艇作為賓館用途,已非單一事件,而且愈來愈多,「但海事處五年先捉到一單,明顯執法不力。」他認為,對於「遊艇賓館」的規例,其實與無牌賓館的原則類同。

他認為時至今日,「遊艇賓館」數目愈來愈多,政府應該與時並進,檢討及提高「遊艇賓館」的罰則,否則問題會愈趨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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