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養寇自重是何居心

見到有人強姦,執法者理應立即採取行動,制止犯罪,而不能說我注意到你正在犯法,保留追究的權利。不過港府是另類,明知有積犯在搞搞震卻遲遲不執法,只說保留跟進行動的權利,天下還有比這更荒謬的嗎?

《基本法》開宗明義: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鼓吹港獨就是犯法,形同對《基本法》的強姦。有個別立法會候選人玩兩面派,一邊簽署確認書承諾擁護《基本法》,一邊公然繼續鼓吹港獨,港府不敢執法,只是發表一份保留追究權利的聲明,這同縱容港獨無異,難怪港獨分子有恃無恐,根本不把港府當一回事。

有人說,由於二十三條未立法,現時沒有任何一條針對港獨的法律,所以港府無奈其何。其實,這種說法如果不是出於無知,就是別有用心。香港號稱法治之區,即使沒有針對港獨的法律,也不難找到其他相關法律,一樣可以成為對付港獨的殺手鐧。譬如《立法會條例》訂明,在選舉日前,選舉主任如果有足夠證據,有權取消有關人士的候選資格;《刑事罪行條例》也白紙黑字寫明,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者,可判監兩年兼罰款。還有,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品標籤必須準確無誤,港獨分子為自己貼上擁護《基本法》的假標籤,誤導選民,港府有足夠理由將之「下架」。

說來說去,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香港沒有對付港獨的法律,而是在於港府有法不依,結果有法等於無法。港府被質疑「養寇自重」,藉暗中助長港獨而向朝廷邀功,爭取連任,看來這個說法並非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