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麗新前員工收賄囚16月

【本報訊】麗新發展有限公司前物業發展主任梁桂祺,被指在職時向女租客收賄一萬元和索賄四萬元,以讓她租用一個住宅並將房間分租,梁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收賄及索賄兩罪成立,同案涉向梁提供一萬五千元「茶錢」以租用舖位的回收公司男董事黃健國,則被裁定行賄罪不成立。裁判官斥梁的行為儼如敲詐,重判他入獄十六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梁桂祺(五十七歲)在案發後因其他事離開麗新,現任職隧道收銀員,月入僅得一萬元,需照顧妻子和在學女兒,故無力賠償一萬元予女事主陳嬌。裁判官則指,貪污舞弊是嚴重罪行,遂判他即時入獄。

無人作證 回收公司董事脫罪

裁判官裁決指,接納陳嬌的證供,認為梁索取的四萬元是「茶錢」,而非麗新用作還原單位的費用。至於涉及黃的行賄罪,裁判官指沒有證人目擊黃付款,故裁定黃無罪。黃獲判無罪後透過律師申請訟費,裁判官認為其行為自招嫌疑,故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KCCC 10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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