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自由淪為遮羞布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羅蘭夫人的名言被人們無數次引用,證明至今還有現實意義,尤其是在香港,「自由」儼然成為罪惡的遮羞布。

隨着港獨歪風愈吹愈烈,社會上出現不少奇談怪論,反對派更以「言論自由」為其開脫,認為只是嘴上說說而沒有具體行動,便不算犯法,不能「以言入罪」云云。這顯然是睜眼說瞎話,即使二十三條仍未立法,現有的法律也不容許任何人胡作非為。《刑事罪行條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物,即屬犯罪。由此可見,「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已屬犯罪,何況港獨分子肆無忌憚地鼓吹違反《基本法》、分裂國家的行為,如果這還不算犯法,甚麼才是犯法?正如有人威脅殺人放火或發動恐襲一樣,難道非要等到付諸行動才能入罪?

人人都知言論自由可貴,但自由也有個限度,即使提倡民主和自由最不遺餘力的美國也不容許分裂國家的行為。在美國,任何人串謀推翻政府或鼓勵他人推翻政府,即屬煽動意圖罪,最高判監二十年。香港過去也不例外,港英時代若有人意圖推翻英女王或鼓動外國勢力侵犯英國及其屬土,都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反對派開口美式民主,閉口國際標準,為何唯獨對此詐傻扮懵?

退一萬步說,即使不能「以言入罪」,難道就可縱容港獨嗎?頭腦稍為正常的人都知道,港獨根本是死路一條,反對派為其護航,居心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