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死別捨不得!病漢猝死,女友伴屍兩日。現場黃大仙美東邨美德樓一單位,昨清晨六時許,姓鄭(四十一歲)女子報警指,其姓林(五十三歲)男友在上址一睡不起,警方及救護員趕至,證實林已明顯死亡,並估計死去兩天,屍身呈現屍斑。警方大為緊張展開調查。並且召來偵緝犬到場協助搜證,同時聯絡死者女親友趕至助查。
警方初步調查後,獲悉林生前有長期病患,並染有不良嗜好,懷疑因病發猝死,但死因仍需法醫官剖驗證實。至於鄭女懷疑曾陪伴屍體兩日,警員向她了解時,有人幽幽地說:「我只係想同佢一齊去!」並聲稱因面對屍體不懂得處理,而無即時報警。警方相信事件無可疑,案件列為發現屍體處理,交黃大仙警區重案組跟進。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12條中「在住用處所存有屍體的限制」,任何人如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或導致或准許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存有人類屍體,為期超過四十八小時,則除非該屍體是放置於經緊密加封的棺木內,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二千元。據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警方是否作出檢控,還需要視乎伴屍人的情況及目的而定,包括是否因為太傷心或受精神問題影響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