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案押後至下月陳詞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前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涉嫌向特首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名,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續審。六十三歲被告黃毓民完成自辯後,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九月七日,待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被告黃毓民昨接受控方盤問時,表示事發時是進行議會抗爭,從來沒有想過要傷害任何人,而站到台上是為了運用任何空間進行其抗爭,為了擾亂答問大會的秩序,令大會不能如常進行。他又指當日是向主席台的方向潑水,並非向梁振英的方向。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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