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仔藏真槍,重案組追查搗改槍工場再檢六十二支長短火!警方今年五月在沙田拘捕一名十八歲青年,檢獲三支仿製槍械,檢驗後發現其中一支是真槍,重案組隨即追查槍械來源,經情報分析後鎖定九龍城一間槍店,前日搜查檢獲兩台改槍機器、四萬元現金和六十二支仿製長短槍,槍店負責人涉嫌無牌經營槍械被捕。
被捕槍店負責人姓黃(卅一歲),根據槍舖的fb專頁,可見其主要售賣氣槍及相關配件。據悉,槍舖原本在旺角一間商場經營,其後轉到九龍城。不少槍械發燒友在網上稱經人改裝槍械及加大威力,甚至可裝上真槍配件作裝飾。今年五月十二日,警方根據情報,在沙田新翠邨拘捕一名姓何(十八歲)青年,檢獲三支懷疑仿製槍械,經檢驗後發現其中一支是真槍。據悉,該把為一把長槍。由於案情嚴重,警方將案件交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接手,經深入調查後,相信有關槍械是購自另一名男子。
重案組探員進行情報搜集和分析後,懷疑一間售賣氣槍的店舖與案有關。前日下午五時許採取行動,約廿多名探員掩至突擊搜查衙前塱道一個單位,檢獲六十二支懷疑仿製槍械、約四萬港元現金及兩部懷疑用作改造槍械的機器,拘捕槍舖姓黃負責人,涉嫌無牌經營槍械被捕,被帶返警署扣留調查,新界南總區重案組正深入調查,不排除有人非法改裝氣槍,軍械法證課將檢驗有關槍械。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三八章《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兩焦耳的氣槍均屬槍械。一般來說,店舖售賣氣槍並不犯法,惟如有人改裝氣槍,令其超過兩焦耳的話即屬違法,而根據上述條例第十四條「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任何人不得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槍械或彈藥,但如持有經營人牌照而獲授權經營,則屬例外,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十年。另外,陸稱如將仿製槍改成「火器」,即可發射火藥及子彈的真槍,可能觸犯該法例第廿一條「將仿製火器改換為火器」,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而他指如有人將真槍配件安裝在氣槍內,則視乎其是否有發射功能及超過兩焦耳,以決定有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