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特區政府在憲報刊登了一條入境修訂條例,並即時生效,主要是就「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擴大範圍,除舊有的內地、澳門及越南外,再納入多八個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的主要來源國家,包括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亞,以提高偷運有關國家人蛇的刑罰。
很明顯,這個修例是特別針對南亞裔「假難民」湧港潮而來,目的是對人蛇集團產生阻嚇作用,因為「未獲授權進境」的刑罰,最高可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比以前只能控告蛇頭「教唆非法入境」的刑罰重得多。
數日前,區域法院就今年一月截獲的一宗偷運南亞裔人蛇入境案件作出宣判,由於是修例後的首宗案例,故人們都期望法庭能作出有阻嚇性的刑罰。可是,判罰結果很令人失望,法官只判「蛇頭」監禁四十個月了事,刑罰與之前今年數宗同類案件一模一樣,理由是「法庭沒有同類案件的數據資料,因此未能就本案加刑」,把責任推給控方。
諷刺的是,案中的六男一女南亞裔人蛇,被捕之後全部都提出「免遣返聲請」,然後向特區政府領取生活津貼,持「行街紙」四圍去,該「聲請」一日未審理,他們仍可在香港自由行動。資料顯示,南亞裔人士近年濫用「聲請」來港化身「假難民」,平均每月超過三百人,不僅對香港的財政負擔構成壓力,亦成為社會治安的「炸彈」。
阻遏南亞裔人蛇湧港是當務之急,這除了要加強執法和堵截之外,司法的配合亦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