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姦親女逼墮胎 獸父重囚12年

五十四歲男子,於十八年前開始性侵犯當時年約十二歲的女兒,其女兒因姦成孕後,更為她執中藥逼其墮胎,事件持續近五年。他在女兒長大後快將出嫁時,竟還向女兒提出性要求:「喺你結婚前都仲想要」,女兒遂下決心報警。該名男子早前於高院承認兩項強姦及一項施用毒藥促致流產罪,昨被法官重判入獄十二年。法官直言此案為一宗令人髮指的倫常案件,被告作為父親不止一次強姦自己親生女,且因其強姦行為令女兒懷孕,有些強姦行為更在幼子目睹下進行。法官慨嘆指一名親生父親竟然如此對待女兒,其獸性行為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被告承認於九八年十月至十一月某日,以及於○三年六月某日,強姦其女兒X。被告又承認於○○年十二月某日,向X施用毒藥以促致她流產。高院法官邱智立昨指斥指,被告罔顧其行為會對其親生子女產生不良後果的可能性,當被告發現女兒懷孕,更用中藥促使其流產,罔顧和無考慮會對其身體造成危險。

影響事主一生難以估計

法官指斥被告的獸性行為令女兒懷孕後,仍無吸取教訓,繼續其強姦行為,甚至女兒長大成人後仍覬覦其身體,為一己私欲再提出性交。法官亦對X的悲哀及不愉快經歷感痛心。

法官稱,X本應獲被告及家人疼愛,卻反受被告虐待,她的母親得悉事件後,並無保護女兒,間接地縱容丈夫的獸行,令當時年約十二歲的X承受巨大痛苦。法官認為該些痛苦經歷必然在X腦海留下深刻烙印,對她一生影響難以估計,事件亦同時對她胞弟的心理及成長造成影響,被告明顯是違反父親的責任及辜負女兒對她的信任。

被告圖將責任推給女兒

法官引述報告表示,被告試圖將責任推卸給女兒,指她當時並無拒絕,反映被告並無真正悔意,要重判被告,而X因姦成孕及人工流產後仍強姦她,被告明顯是不知悔改,令案情更嚴重,三項罪名共判監十二年。

法官引述X的報告指她出現逃避行為,覺得自己低人一等,自我價值低,與男性交往出現困難,並對母親未能保護她感失望,需接受心理輔導。被告報告則指他自我中心、淺薄、不負責任,只顧滿足自我要求,不理會他人甚至至親感受,將責任推卸他人,對X漠不關心,需接受心理輔導。

案件編號:HCCC 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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