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主任選舉舞弊判社服

【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一名署理高級小販管理主任,於去年一月十八日在元朗舉行的大棠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明知自己已遷到大棠以外的單位居住,不符投票資格,但仍在有關村選中投票。他早前在屯門法院承認「作出關於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裁判官考慮本案非刻意種票、被告可能失去長俸等因素,輕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裁判官指選舉舞弊案一般判監,但考慮被告梁松壽(五十九歲)初犯,他本在該村長大,遷出後仍返舊居照顧孫兒,相信今次只是技術性犯規,亦無證據指他有預謀犯案,加上他將面臨公務員紀律聆訊,被告亦受鼻咽癌後遺症影響,故接納建議,輕判社服令。

案件編號:TMCC 26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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