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警方 涉放生罪犯

上訴庭昨日駁回一宗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的減刑上訴時,批評警方和律政司過往把兒童色情物品分類時犯錯,低估其猥褻程度,變相「放生」罪犯。上訴庭又教導警方和律政司日後應如何為兒童色情物品分類,要求警方和律政司日後根據上訴庭的指示作出分類,以免重蹈覆轍。至於該宗上訴案,雖然控方和律政司犯錯,但上訴庭今次決定不作干預,維持原審判上訴人的監禁三十四個月刑罰。

上訴庭指出,對於涉及這宗案件的兒童色情物品,控方的分類是完全不準確和誤導。單憑案情撮要,涉案有關色情片段顯示上訴人葉天繁(四十二歲)把拇指插進女童的陰道,該片段原本應歸類為最嚴重的第四級,但控方卻將其描述為「成人和兒童之間沒有插入的性活動」,並將其錯誤歸類為第三級。上訴庭兩名法官看過涉案色情片段後,發覺葉當時更有移動拇指。

一貫低估猥褻度 官提出指引

上訴庭續指,涉案有關色情片段顯示女事主張開其陰部,本應歸類為第三級,但控方卻將其描述為「顯示色情動作但無性活動的影像」,再次錯誤把其歸類為第一級。在上訴聆訊期間,控方承認案中的分類是依照警方和律政司一貫做法分類。上訴庭認為,這個一貫做法屬錯誤,令到葉和其他罪犯得益,但上訴庭今次不會加重葉的刑罰。

上訴庭作出指示,拍攝到成人和兒童的性器官的兒童色情物品日後要歸類為第三級,而拍攝到成人和兒童之間的插入性行為、手淫或口交的兒童色情物品日後要歸類為最嚴重的第四級,希望警方和律政司日後按該指引分類。

非禮女童拍片 減刑上訴駁回

葉是電腦軟件公司老闆,他於去年五月在網上招徠快將十四歲的女事主做「私影嫩模」。女事主收了一千四百元報酬後,在時鐘酒店房間內脫光衣服任由葉拍攝近一小時,期間遭葉非禮。女事主的母親其後發現她的「私影日記」,於是報警。葉於去年底在區院承認非禮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罪,判監三十四個月。上訴庭昨頒下判決書,駁回葉早前提出的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CACC 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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