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聲稱佘詩曼於前年參演《十月初五的月光》電影版額外拍攝了十七日,由蕭定一任董事的電影製作公司本應額外支付一百八十七萬元片酬,但該製作公司至今只支付了當中約一半的款項。無綫以佘詩曼的經理人身份入稟區院,向該製作公司追討九十三萬五千元欠款。
被告為向冠嶺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是蕭定一,股東則是一間境外註冊公司。入稟狀指,按無綫、被告與佘三方簽訂合約,佘於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月十八日期間,度期十八天參與《十月初五的月光》的拍攝工作,片酬一百九十萬元。
惟佘為該片開工總共二十三日,其中十七日為合約期外。無綫認為,按合約條款,該十七日應視為額外工作天,被告應支付額外酬金。佘表示:「拍攝《十》片時, TVB係我經理人,他們為我收了片酬,我亦履行了責任,錢銀追討事宜,我不太清楚了解。」冠嶺對事件不作回應。
案件編號:DCCJ 358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