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年漢上訴脫盜竊襲擊罪

【本報訊】四十九歲男子被指去年十月十日凌晨,於中環蘇豪區一間酒吧內偷竊一名女顧客的財物及襲擊該客的女友人,經審訊後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盜竊罪和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八個月零七日,他上月在高院上訴,昨獲判得直。法官判決指,原審裁判官竟容許兩名控方女證人及一名男警在審訊時,才於庭上進行首次的認人程序;加上兩女在認人時,認不出坐在律師席盤問她們的被告,卻把犯人欄內的庭警誤認是賊,基於辨認身份的證據薄弱,這宗案連表面證據也不成立,故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兼可取回訟費。

庭上首度認人 不應接納

上訴人張文波,是一名專業人士。控方案情指,女事主事發時在酒吧飲酒,一名男子趁她走開時打開其手袋,事主女友人見狀大叫「有賊」,並捉着該男子。男子把事主手機和銀包丟在地上後,成功脫身,惟他五分鐘後折返,女友人阻止他再走,他大力推開女友人。

法官指,除非涉案被告拒絕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否則法庭一般是不准證人在庭上進行首度認人,法庭亦不應接納這種認人證供。而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原審裁判官朱仲強不但沒有向張解釋有關規則,而且先後容許三名控方證人在庭上首度認人,未有保障上訴人的權利。

由於上訴人要親自盤問,故當時坐在律師席,犯人欄內只有一名穿着警察制服的庭警;惟女事主及其友人在庭上認人時,把該名庭警認作是當晚賊人,卻認不出當時正盤問她們的上訴人。另外,她們形容賊人留短髮,但庭警是禿頭,在外形描述上亦存有矛盾。而認出上訴人的只有當時拘捕疑犯的男警。

案件編號:HCMA 5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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