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縱容司機無牌駕駛可判囚

【本報訊】張慧雯近年飽受是非困擾,年前捲入男友人的毒駕及無牌駕駛案,令星途大受打擊,本來有份參演的劇集亦需易角,巧合是今次涉案姓羅司機又是張的友人,兩人關係撲朔迷離。

捲毒案 搜出44克大麻花

二○一二年十一月,張慧雯乘坐由羅駕駛的客貨車返家時,在粉嶺公路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車上藏有約四十四克大麻花,兩人同被捕,張獲無條件釋放,羅被驗出事發時血液內含大麻代謝物,被控以藏毒及毒後駕駛罪,判監兩個月,緩刑十五個月及停牌卅個月。

至一四年四月,羅仍在停牌期間,與張慧雯一起外出放狗敍舊,並由羅駕駛其座駕,但在牛頭角遇巡警截查揭發事件,兩人分別被控身為車主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及無牌駕駛等多宗罪,張被判罰款九千元及停牌一年,羅被判監三個月,停牌十五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車主有法律責任確保司機持有效駕駛執照,如在知情的情況下讓司機無牌駕駛,則可能被控「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等罪,車主如有前科,法官會視乎其是否有案底及有否認罪,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陸指即使車主指自己對事件不知情亦未必可免責,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條,「控方毋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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