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棄滅火筒 存爆開風險

【本報訊】過期或仍有剩餘物料的滅火筒隨處丟棄,會有爆開而傷及無辜的風險。消防保安工程從業員協會主席蔡業堅指,過期滅火筒的筒身有機會耗損,若在耗損情況下再受暴曬或遭猛力撞擊,會有爆開的風險,對附近途人構成危險,雖然滅火筒爆開,引致其餘滅火筒連環爆的機會極微,但指滅火筒棄置前應先釋放內藏氣體,「根本事情唔應該發生」。

蔡業堅稱,滅火筒按規定須每五年進行筒身壓力測試,確保筒身有否出現變化或耗損,然而不少人會選擇購買新滅火筒,而把舊筒棄掉。他指有承辦商會把滅火筒交予廢物回收商處理,再由回收商把它們當成爛鐵賣往第三國家,但因近年此類廢鐵「唔值錢」,不少回收商不再回收。而棄置舊滅火筒,應先把筒內物料清空,不排除有人懶得處理就把舊筒隨處丟棄。

棄置前應清除筒內物料

消防處發言人指,巿民棄置失效滅火筒時,應聯絡及交由滅火筒供應商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處理;棄置儲壓式滅火筒前,必須先釋放滅火筒內壓力,而棄置氣管式滅火筒前,必須打開頂蓋以便將壓縮氣管拆離及清除筒內物料;棄置乾粉滅火筒前,應將乾粉回收循環使用或棄置,棄置淨劑滅火筒時則應把內裏氣體排放到封閉式回收系統。一般而言,沒有存氣的氣瓶不會構成危險,而被棄置的滅火筒會被視為「化學廢物」,由環保署處理。

環保署指一般壓縮氣罐,使用者應將氣罐內的壓縮氣體徹底耗盡,然後把金屬空罐交給廢五金回收商回收,勿將未用完氣罐任意棄掉。在任何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包括氣罐是違法行為。有七個政府部門可向非法棄置廢物者發出一千五百元定額罰款通知書;環保署亦可按《廢物處置條例》以傳票檢控違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廿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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