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駕駛隨時要踎監

【本報訊】亡命貨車在青山公路及屯門公路,涉嫌連續多次切線撞及其他車輛,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屬於典型的瘋狂駕駛行為,當中亦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包括刑事毀壞及意圖傷人等等,均可被判監禁,若司機涉藥駕或毒駕,刑罰會更高。

刻意碰撞累及他人 控罪更重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瘋狂駕駛一項,警方或會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第三十三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向司機進行檢控。條例指明,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

陸偉雄稱,即使事件中未涉及任何實際身體傷害,若有人在過程中因該司機的行為而受到驚嚇等心靈傷害,亦可提出起訴。陸補充指,若司機被揭發藥駕或毒駕,警方亦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控告他藥駕或毒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另外,律師黃國桐亦稱,若貨車司機是刻意倒車令其他車輛損毀,甚或導致他人受傷,然後不顧而去,司機可被控以刑事毀壞、意圖傷人及發生意外後不停車,司機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態度,亦會成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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