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同檢」 三空服員覆核裁決

【本報訊】今年三月發生的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遺留行李在機場大堂之事件,機場管理局事後發表調查報告,指只有初步檢查發現有可疑的行李再覆檢,才必須實行旅客與行李「同行同檢」的規定。三名國泰港龍航空的空中服務員不滿有關詮釋,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機場管理局的有關決定是違法。

三名申請人羅美美、鄭麗珠、姚穎珊(均譯音)並無律師代表,自行撰寫司法覆核的入稟狀。她們指今次行李事件涉及國泰的空中服務員,要負責帶無人看管行李進入禁區還給梁頌昕。三名申請人身為同業,有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

申請人指出,政府就香港的航空安全,制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計劃內容並非完全公開。而機場管理局在今年四月公布的梁頌昕行李事件調查報告,則把計劃部分內容列入報告的附錄內,當中第6.2.10段提到,所有跟身行李的檢查,都要在旅客在場下進行,亦即所謂「同行同檢」原則。惟機管局在行李事件中解釋,只有在發現行李有可疑後所做的覆檢,才需要「同行同檢」,申請人認為這說法是直接違反上述保安計劃的條文。

稱代送行李入禁區違規

因此申請人指,機管局在事發當日(今年三月廿七至廿八日),決定准許讓梁頌昕的行李,於對方不在場下送檢,並由國泰職員代送行李入禁區的做法,是違規、欠缺理據和超越權限。申請人因此要求法庭頒令機管局的有關決定屬於違法。

機管局昨回應指,已就有關事件向政府提交詳細報告,報告確認處理程序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以及航空安全要求。

案件編號:HCAL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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