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擬互認離婚及贍養費判令

【本報訊】中港跨境婚姻數目上升,離婚個案亦相應增加,港府與內地當局商討後,建議兩地簽訂《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下稱《安排》),以較簡易方式互相承認及執行對方的離婚及贍養費判令。至於兩地有關交還被父母擄拐子女的管養令,以及涉及財產調整的命令,則暫未能經擬議的《安排》互認。律政司將會就有關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律政司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根據現行的《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及《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作出的婚姻命令,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即可在香港特區承認及執行,毋須重新開庭處理,但這兩項法例均不適用於由內地法院作出判令。

採先易後難方式處理

經過多年商討,兩地政府決定以先易後難方式處理有關問題,根據將內地的離婚令、離婚證及贍養令等納入該兩項法例的適用範圍,即是在內地法院作出有關離婚及贍養費的判令,經簡易程序即可在香港直接執行。而按照互認原則,在香港法院作出的離婚及贍養費判令,將來也可直接在內地執行。

不過,礙於兩地法律及法制不同,用於促使交還被父母擄拐的子女的管養令會否納入《安排》之內,仍需要進一步商討。而基於涉及離婚的財產調整命令存在複雜性,港府亦初步建議將之摒除於擬議的《安排》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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