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姦女童案 被告自揭劏房大王

劏房房東被指在前年的三至六月間涉嫌五度強姦女租客十歲女兒案,現年四十八歲男被告昨於高院自辯時,自揭原來是一名「劏房大王」,他旗下公司持有二百六十個劏房,每月淨收入達廿五萬元。他又自爆已婚,育有一名五歲女兒,指事主母親是其「二奶」,對方帶女兒離港赴美後,向他勒索六十萬美元(約四百六十五萬港元)「生活費」,他不依從便遭對方誣告他強姦事主。

被告先供述其「發迹」經過,他曾在中文大學任助理文員,後來轉做銷售員和水電維修,○○年開始開公司承租物業,劏成細房分租。現時其公司擁有兩個自置物業,和卅八個租來物業,全部劏成共二百六十個房間出租,每月收租約七十五萬元,扣除付租予大業主和維修雜費等,公司月入亦有廿五萬元。而他個人亦持有一個值八百多萬元單位和十個總值五百萬元的車位。

事主母親承認與被告有性關係,被告昨日進一步指他是「包二奶」,包養事主母親,更在庭上大爆床笫之事。他表示事主母在內地是醫護人員,曾叫他把精液弄到紙巾上,讓她觀察是否健康。他又說對方留意他的精量有多少,若「少咗」便懷疑他搞其他女人而發脾氣。

稱事發日未曾赴現場

被告強調從沒有強姦過事主,事主曾供稱前年六月四日最後一次遭被告侵犯,兩日後便與母親離港赴美。被告對此回應,該日他整天都在處理另外的單位裝修事宜,又與一名新租客簽租約,並去了不同單位跟十一名租客收租,全日都沒去過事主單位。

他反指事主與母原打算在美國逗留數個月便回港,但她們留美三個月後,事主母叫他把事主防疫針卡寄美國供事主報讀學校,他認為她們準備長居美國。他欲向事主母問清楚,對方卻要他遵守每月付二萬港元生活費的承諾,並要他一次過付足十年,即約卅萬美元(約二百卅二萬港元)。他無答允,事主母便不斷以短訊滋擾,初誣指他和其他女人有染,後更變成勒索,指他強姦事主,不付錢便報警。

指遭勒索465萬拒就範

被告稱雖無強姦事主,但若對方報警,其妻便知他「包二奶」,所以在前年底分兩次匯十萬港元給事主母。惟事主母不但繼續索錢,開價還由卅萬美元逐步增至六十萬美元(約四百六十五萬港元)。他拒絕就範,事主母終在去年一月帶事主回港報警。

案件編號:HCCC 2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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