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警員早前被法官批評在一宗案件審訊期間作不誠實作供,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口頭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有何措施確保警員在進行刑事調查時誠實地搜集證據,以及會否訂立機制懲處不誠實作供的警員,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強調,無論是警方或普通市民,在法庭作供時均曾宣誓,但人的記憶有限,非每個人都可以像錄影機般完整覆述案情。
黎棟國於立法會表示,正如所有在法庭審訊中作供的人士,警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的」,若然證人在法庭上故意給假證供,或被法官認為其口供不可信,可以是兩種不同的情況,現時已有法律及行政機制阻嚇這些情況發生。
他又提及在個別案件中,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代表警方錯誤拘捕,亦不意味檢控人員失職,因為警方進行調查及拘捕等執法工作、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及法院負責審訊並作出裁決,「三項工作均採用不同的法律標準」。
此外,有議員關注去年五月一宗關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追問當局會否公開相關檢討結果,黎棟國回應指,警方已於去年六月成立工作小組,重新檢視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政策及調查工作指引,探討如何改善及優化調查工作,以及如何加強培訓前線警員應付有關工作,政府於較早一段時間已向立法會解釋工作小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