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影星章子怡在港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等法院早於二○一三年底裁定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理由,並裁定被告敗訴,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不過,案件至今仍未展開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章子怡昨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由陪審團決定賠償金額,聆案官將案件押後以便讓控辯雙方先交換文件,稍後會排期就是否讓陪審團參與作出爭議,再由法官定奪。
原告章子怡指,《蘋果日報》於二○一二年五月廿九日刊登一篇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的報道,而《壹週刊》在兩日後再刊出一篇標題為「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章子怡指該兩篇報道都是誹謗她的文章,她因此入稟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時任總編輯誹謗,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
高院聆案官於一三年十一月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
高院再於一四年一月就該次剔除抗辯書的申請,下令被告支付三十九萬元訟費給章子怡,聆案官當時更指出,對於一名年輕未婚的國際知名女星而言,被告對她作出了最嚴重的誹謗,難以想像得到還有其他指控可以更加嚴重,原告有需要盡快挽回聲譽,剔除抗辯書也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案件餘下的法律程序是由法庭評估被告應賠償給章子怡的金額。原告要求由陪審團決定賠償金額,但被告則指,陪審團不可以參與該部分的法律程序。被告的律師又不點名提到《壹週刊》誹謗霸王洗髮水後要賠償三百萬元的案例,指出若案件涉及特別複雜的法律觀點或科學證據等,便不適合讓陪審團參與,由於被告現在仍未知章子怡的索償詳情,被告因此認為章子怡現在提出該申請是言之過早。
案件編號:HCA 1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