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拒捕 曾健超囚五周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十月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員淋潑尿味液體並拒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警和兩項拒捕罪成立,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曾健超和遇襲警員素未謀面,卻視警員為「出氣袋」,淋潑有異味液體,是極大侮辱及挑釁,行為有如吐口水,加上沒迹象顯示他有悔意,故判他入獄五星期,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曾健超(四十歲),控罪指他於前年十月十五日,在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的花槽,襲擊警長黃凱文等十一名警務人員和拒捕。裁判官昨判刑時指,被告與警員雖沒有肢體接觸,案情看似輕微,但他並非因針對個別警員的不是而一時失控犯案,而是向位處他下方的警員淋潑異味液體,視該些和他毫無接觸的警員為「出氣袋」,情節其實不輕。

無減刑因素 判監唯一選擇

對於辯方早前指,判刑需考慮當時社會情緒,又指社會人士因警方放棄克制而不滿,裁判官昨反駁指,被告身為資深社工,應有能力保持冷靜,最終卻同樣放棄克制向無辜警員發洩,實在諷刺。裁判官認為案件無減刑因素,判監是唯一選擇,就襲警罪判監五周,兩項拒捕各判囚三周,同期執行。

兩批人士昨在判刑前分別到庭聲援和抗議曾健超,雙方不時對罵。曾健超部分支持者聞判後情緒激動,向裁判官喝倒采,大叫「司法已死」。控方和負責案件的警員散庭後未有即時離開,據悉他們在庭內逗留超過半小時後,經警員通道離去。曾健超對判決表示失望,但仍尊重及相信司法制度,並已提出上訴,現時會集中精神,準備在明日開審的「七警案」中作供。

曾稱參選立會 料不受影響

曾健超早前表明有意參選立法會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今次判刑會否影響其參選以至當選資格?《立法會條例》禁止判監超過三個月人士於五年內參選立法會,曾今次被囚少於三個月,故仍能參選;另一方面,條例列明提名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者,即喪失候選人及當選資格,換言之若曾於七月提名或九月投票當日入獄,就會喪失資格,但由於預計高院最快排期需時約半年才進行上訴聆訊,故相信他不會受影響。

案件編號:KCCC 4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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