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古蹟須向發展局領牌

【本報訊】政府近年積極推行活化歷史建築物,當中若涉及活化古蹟,有嚴格的建築限制規定。古物諮詢委員會成員林中偉指歷史建築活化前,一般會進行三部曲,首先會先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勘察,了解結構有否危險;如有需要會進行臨時緊急維修;最後施工改動前須向屋宇署入則,及達到防火要求,如建築物屬法定古蹟,機構一般會聘請文物保育專家協助保護文物,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改動工程更須先獲得古物事務監督批准。

馬會負責中區警署建築群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一年制訂,並於一九七六年開始正式運作。根據《條例》,任何人在法定古蹟範圍內進行任何工程,均須先獲得古物事務監督,即發展局局長發出許可證才可進行,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均可處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中區警署建築群是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宣布為法定古蹟,其後特首宣布將中區警署建築群的活化工程交予馬會負責,古蹟辦更擬備指引,列明計劃的倡議機構必須遵守文物保護規定。

發展局指自中區警署建築群活化項目推行以來,古蹟辦一直從文物保育角度向屋宇署提供意見,活化項目的所有設計圖則,須經屋宇署批准後方可施工。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馬會須就建築群的改建及復修計劃向古蹟辦提交文物保護措施及施工方案,古蹟辦在審批時會考慮有關建議對古蹟文物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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