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南亞人蛇湧港 新修例多漏洞

【本報訊】港府早前修例加重偷運南亞人蛇的蛇頭罰則,除以往偷運越南、內地及澳門三地人蛇的蛇頭,可被控以與「未獲授權進境者」相關的罪行,現連南亞八個國家亦包涵其中,惟偷渡集團人以「人蛇」自助偷渡,免內地蛇頭墮香港法網。有法律界人士指,今次有南亞人蛇自駕蛇艇、及負責照顧同鄉,猶如「領隊」,涉嫌「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被捕,但舉證上有困難,除非「搵到人出嚟做污點證人」,故港府很可能需再考慮修例。

舉證困難 律師「或要再修例」

根據法例,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以水陸兩路偷渡來港的人,其所乘偷渡船隻的船長、船員、擁有人及代理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雖以上身份均未必適合「人蛇領隊」,但法律上身份不是要點,因「往往未必用身份定無罪」,只要行為上有「協助」便是犯法,但此舉實難以找出證據證明有人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境。他繼指,除非有人指證,如特赦疑犯「搵人出嚟做污點證人」,否則很難定罪,他稱:「可能又要修例囉!」

蛇頭可囚14年 罰500萬元

基於歷史因素,過去《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只涵蓋越南、內地及澳門。偷運該三地人蛇來港的蛇頭,可被控以與「未獲授權進境者」相關的罪行,然而對偷運其他國家的人蛇蛇頭,只能控以「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或非法留港」較輕罪名,最高刑罰僅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二萬五千港元,修例後把「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擴闊至包含巴基斯坦、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尼日尼亞、斯里蘭卡及索馬里共八個國家的人蛇,即安排有關人蛇來港的蛇頭,可被控以「未獲授權進境者」相關罪行,一經定罪,最高亦可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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