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在多年前已大力推動屋頂綠化工程,但城大今次事件凸顯根本無法例專門管理綠化天台,亦無明文訂定工程是否需要入則及向屋宇署申請,港府僅提供指引及建議;同時,審批天台花園工程申請涉及多個不同港府部門,包括屋宇署、發展局及環境局,導致行政混亂,令人無所適從。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一百二十三章訂明,向屋宇署呈交的屋頂綠化建築圖則,署方須要按照條例規定審批,並會把建築圖則轉介予其他相關的部門,由他們同步就其關注或規管的範疇進行審議,但無明文訂定工程是否需要入圖則及向屋宇署申請,既令申請者混淆,亦令署方審批權形同虛設。
發展局協助香港綠色建築議會編制《香港學校綠建指南》,其中「綠化天台」的內容只提出「由註冊專業結構工程師及認可人士評估天台的結構負荷」、「在大型及較重的植物下,應加上結構組件作承重」等建議;局方轄下的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亦就學校應用屋頂綠化提供基本的資訊,如考慮建築物結構負載能力;由環境局管理、供學校申請的環保及自然保育基金,其申請指引僅說明學校就屋頂綠化工程如何申請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