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泛民的中生代,實質是以公民黨為主的二、三十人,提出《香港前途決議文》宣言,表面上偽裝為支持《基本法》,追求《基本法》不合理條文的修改,實際上卻提出在二○四七年香港「內部自決」,所謂「二○四七年後香港的政治地位,必須經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民主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但怎樣包裝也掩飾不了港獨的主張。
二○四七年後香港沒有政治地位的問題,因為一九九七年不是回歸至香港的居民,而是回歸到中國的主權國家。五十年不變只是香港的自治形式而不是自治的本質,自治的本質是一國底下,所以是一國兩制為前提,一國為先,兩制只是一國所衍生出來。二○四七年並不是要重新談判香港的政治地位,加上港獨的選項。這種「內部自決」的提法是典型的一些不良訴訟律師慣用的狡辯和欺騙手法,法庭上未必得逞,更不會騙得中央政府。
香港不是現時居民所單獨擁有,千百年為中國領土,香港所有權便在於中國人民和代表中國人民行使主權的國家機關。港人自治是一代的港人替上代和下代港人決定,缺乏歷史與社區連續性的歸屬感。民主也不可能只由現有的人群來絕對決定,香港不是一間企業,可任由一個時期的擁有者隨意買賣。香港不是中國兼併別人的土地,香港人主要是中國人,也屬寄居的社群。來港的新舊移民多是一代、兩代而已,民主授權是誰授權?他們基本上是借助外力,抗拒中國政府,搞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