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姦女案 被告否認在裸照中「舉指」

【本報訊】六十一歲無業父親被指自親生女五歲起,涉嫌在三年間性侵女兒逾百次且拍下女兒裸照一案,被告昨在高院出庭自辯。被告否認曾與事主「做愛」或拍攝裸照,他應律師要求翻閱涉案裸照,被問到其中一張拍攝女童陰道相片所顯示的兩隻手指是否屬於他時,他即否認並舉起雙手稱,該兩指指甲底部呈白色半月形,他則沒有。辯方原叫被告讓陪審團看其手指,但最終作罷,改以書面交代被告手指情況。

被告被控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四年十月卅日間,六次強姦現年九歲的女事主X及四度以手機或相機製作涉及X的兒童色情相片。本身是原居民的被告供稱,他經老村民介紹認識X的生母Y,當時他母親見過Y後認為不適合他,對他說:「可能會害咗你。」但他仍與Y交往結婚。他指Y從無透露自己曾結婚,他簽紙時始知悉,但當時仍愛Y;婚後不久,Y要求他申請她與前夫所生子女來港,他始知Y有子女,遂拒絕要求,兩人因此常吵架。

被告稱不想要孩子,只想有個伴,但Y常聲稱懷孕而向他索錢墮胎,Y最終在內地誕下X,被告曾懷疑X非他女兒,但驗D N A後證實是他女兒。不過,他否認曾在Y懷孕後說過「要仔唔要女」。

稱兩朋友曾與女兒過夜

被告稱,Y於一二年被遣返內地後,由他照顧X,但他常要照顧患病母親及替鄉村辦喜事,故會請姓鄭或姓楊朋友照顧X,二人會分別與X過夜,每月約一兩次,每次他均會把手機交給X以便聯絡他,另外Y的兒子有時亦會來港並與X單獨過夜。被告稱與X關係一般,因他曾責打X,X對他態度很差,只會稱呼他「喂」。

被告又稱,他不會用手機的拍攝功能,因不喜愛拍照。他曾把相機借給不同人士,其中一人弄壞了相機並賠償,被告其後買了另一部相機但近乎無用過。

案件編號:HCCC 35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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