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韓法庭頒令可移交港逃犯

【本報訊】本港與南韓簽署了移交逃犯協定,按情況可啟動機制把逃犯引渡回港受審。法律界人士指相關協定一般用於追緝案情較嚴重罪犯,經當地法庭確定及頒令後,即可移交逃犯。

用於緝捕嚴重犯罪者

本港與南韓簽署的《逃犯(大韓民國)令》於○七年二月生效,根據該令,締約雙方可按協定相互移交在一方出現並遭另一方追緝的人,以便按協定所述罪行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該些罪行一般在雙方的法律均可判處一年或以上的監禁。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上述條例一般用於追緝嚴重罪行犯人,例如販毒、謀殺,本港執法部門可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刑警,通知當地的執法部門有逃犯入境消息,當地執法人員其後可拘捕有關人士,並啟動遞送機制,即從本港取得能證明有關人士違法文件,並經當地法庭確定其犯罪,法庭頒令後,再移送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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