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學者指劉判刑合理

【本報訊】劉夢熊被裁定罪成判囚十八個月,散庭後直呼「歷史將宣判我無罪」,有學者認為這番言論,代表他至今都「以為自己冇做錯」,但指本案案情其實非常嚴重,劉夢熊公然且毫不掩飾地將本港現有制度置諸不理;法律界人士指出,案情牽涉劉去信要挾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且部分用語屬「半威脅性」,故認為今次判刑合適,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無視制度 仍不認錯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估計,劉夢熊「至今都以為自己冇做錯」,其撰寫的電郵「好公然、坦白、直接,毫不掩飾,完全將現有制度置諸不理」,案情嚴重,而劉在香港政商界打滾時日不短,理應明白香港「同大陸好唔同」,「恃住自己有後台」並非香港社會做事方式,是次罪成可清晰反映此訊息,但宋指同類案情個案甚少見,不宜評論判刑是否恰當。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就指,法庭判劉夢熊入獄十八個月是合適刑期,並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她指一般案情較輕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會在裁判法院審訊,罪成者較多會判監六至九個月,鑑於本案嚴重性,加上牽涉特首及廉政專員,交由區院審訊即意味着檢控一方預期判刑會比一般重。她續指,罪成人士在法院判刑後可於廿八日內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平均需排期六至九個月才審理。

「講個大話」可囚半年

律師梁永鏗亦認為劉夢熊案判刑適當,指案件牽涉特首及廉署,且部分用語屬「半威脅性」,案情比較嚴重,十八個月刑期合理。

他又指,根據以往案例,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判刑,視乎案情而有所不同,舉例若只是「講個大話」,刑期有機會少至半年,但如執法人員私下改口供,「專登去害人」,就可能判超過兩年,若當中涉及金錢利益,判刑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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