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本港並無明確的夜市申請機制,對比鄰近台灣,夜市發展已十分成熟,已發展出既定機制讓社區人士申請,或值得本港借鏡。
記者翻查台灣的墟市相關法律條文。以台中市為例,當地夜市又稱為攤販集中區,由當地政府的經濟發展處為主導其他政府機構如衞生局及消防局等,統一申請。若有人想營辦夜市,先要成立籌備組織,將計劃書及土地使用權文件,並得到六成設攤地段的店家與建築物業主同意設攤,如無申請建築,集中區內不能有固定攤棚。當申請成功,在攤販集中區內只要領有一般性攤販證便可營業。
綜合本港各區的墟市關注組代表意見指出,現時最有效申辦墟市的方法,是先有機構帶頭在地區組織墟市,並到區議會叩門要求成立墟市小組,方能打通辦墟的第一重障礙。往後仍要克服在區內覓地、申請相關部門牌照,給規劃攤檔等的關卡。若機構事前未有營辦墟市的經驗,過程將更困難及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