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旺角暴徒可控八罪

旺角暴亂事件造成包括九十名警務人員共一百二十人受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促律政司除考慮向違法示威者檢控包括參與暴動罪、縱火及企圖謀殺等八項控罪外,亦要考慮將被告移交不同級別法庭審理,因不同級別法庭的判刑上限各異。律政司今次需盡快檢控,因當中煽動騷亂罪需在案發後六個月內檢控,否則失去時效。鑑於煽動騷亂及相關罪行嚴重性,律政司應考慮交高院審理。

另外,警方今日為旺角暴亂事件召開首次內部會議,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任主席,檢討範疇包括人手、戰術、裝備、支援等,轄下多個小組,並由多名助理處長負責率領,當中包括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東九龍總區指揮官麥國兆,及助理處長(人事)鄧炳強等;另外,四個警察協會亦會派代表出席會議。

而消防處在旺角暴亂事件接獲廿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火警召喚,當中十一宗消防車輛受阻,共救出六十六名傷者,期間消防人員被在場人士干擾甚或遭擲玻璃樽,被迫退回消防車。處方指消防車的設置是用作滅火救援,配置的水炮亦不是用作驅趕示威者。

江樂士撰文指出,多名被控示威者於今年四月七日再到裁判法院提堂,他建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應證據考慮提出八項控罪,亦要考慮審理案件的法庭級別,以參與暴動罪為例,即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非法集結,導致破壞社會安寧,若經高等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若經區域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但若經裁判處定罪,最高刑罰僅監禁五年。

江樂士建議檢控的其他罪行包括煽動騷亂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第三項為縱火,即以火摧毀或損壞財產,當晚示威者燃燒垃圾桶等破壞行為,已構成縱火,該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四項為企圖謀殺,當晚示威者將警務人員推倒地上,並用物件襲擊他們,引致頭部受傷,已屬企圖謀殺,該罪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第五項建議控罪為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江樂士解釋,暴亂當晚有九十名警員在執勤途中受傷,當中有人骨折,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適用於該些令警員或記者受傷的人士,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第六項建議控罪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期為監禁三年,江樂士指根據當晚的新聞片段,可以看到有人手持磚頭、破爛的玻璃樽、尖銳的竹枝等物品,使用該些物品有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第七及第八項建議控罪為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兩項控罪的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五年及十年。

警今內部多範疇檢討

另外,警方今日為旺角暴亂事件召開首次內部會議,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任主席,檢討範疇包括人手、戰術、裝備、支援等,轄下多個小組,並由多名助理處長負責率領,當中包括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東九龍總區指揮官麥國兆,及助理處長(人事)鄧炳強等;另外,四個警察協會亦會派代表出席會議。

而消防處在旺角暴亂事件接獲廿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火警召喚,當中十一宗消防車輛受阻,共救出六十六名傷者,期間消防人員被在場人士干擾甚或遭擲玻璃樽,被迫退回消防車。處方指消防車的設置是用作滅火救援,配置的水炮亦不是用作驅趕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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