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招漏招首遇覆核政府敗陣

政府於二○一三年推出辣招雙倍印花稅(DSD)遏抑樓市炒風,有「二換一」業主捉住當中「甩漏」,挑戰稅局只肯向「一換一」換樓客退還DSD稅款的安排,結果DSD政策首遇挑戰即敗陣。高等法院昨日裁定,DSD退稅不限「一換一」,下令稅局向該名「二換一」業主退還所繳的廿七萬多元稅款兼須付訟費。法官同時認為,執行機構「錯摸」政府原意。

成功擊倒稅局的換樓業主昨並無親身到法院領取判詞,記者到其珀麗灣住宅採訪,亦未能成功聯絡。對於今次敗陣,稅局回應指正仔細研判詞,並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家庭換樓被繳雙倍印花稅

案中換樓客何國泰(譯音)原本是三口之家,DSD推出後約一個月,即一三年三月,妻子誕下第二名孩子,由於有新成員加入,遂決定換大單位。同年六月,何先斥資七百卅萬元購入珀麗灣千呎建築面積大單位。

由於稅局規定何這類「先買後賣」換樓客如要申請DSD退稅,便須在買入新單位之後六個月之內出售「原物業」,何在該限期內,分別以四百六十八萬及三百四十萬元出售手頭上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的細單位。

何共支付了五十四萬六千元印花稅。一四年十一月,何向稅局申請退還廿七萬三千元稅款,但稅局指其申請是「二換一」,不符合《印花稅條例》的「一換一」要求,去年一月正式發信拒絕退稅。何在同年四月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強調《印花稅條例》DSD條文所指的「原物業」,從無量化賣出單位數目只限一個,並批評稅局無視市民換樓需要,例如香港很多父母「生B」後,因要外出工作,故要換大單位,方便「爺爺嫲嫲同住湊孫」。不過,稅局引用其他DSD條文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講詞,力撐只可「一換一」。

限「一換一」說法 被指欠說服力

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他參考相關DSD條文及其他法例,認為稅局堅持只可「一換一」的說法,根本講不通,如果「一換一」只為了行政便利,實在欠缺說服力。

法官又指,根據財政司司長在網誌表明「只要他們打算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無論是首次置業或者換樓,都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只需按原來稅率繳稅」,這明顯是指在整個換樓過程中,如換樓客最終只持有一個單位,便毋須交DSD。所以,稅局所堅持「一換一」的推論,未必可靠。

法官在總結指出,政府似乎無意剝奪「二換一」業主DSD退稅權利,只是執行機構「錯摸」政府意思,慶幸這種情況非常罕有,但是本案偏偏成為一例。

案件編號:HCAL 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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