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憲法需要走進司法

在二○○一年的齊玉苓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當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可能跟憲法牴觸,所以裁定中止訴訟,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相關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覆則是從普通的法律解釋着眼,而不是憲法解釋;這起案件是近年來憲法最接近司法審判的一次。其實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經就憲法的司法適用作出過兩個批覆。第一個在一九五五年,是對新疆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批覆的《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引用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覆函》、第二個是在一九八六年,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的《關於制作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覆》。兩個批覆不約而同將憲法排除在司法程序,不認為是屬於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可能因此形成了內地司法界數十年來,對於憲法司法化的普遍保守態度。

憲法能夠適用於司法程序,是世界不同法域推動司法發展的重要進程;因為憲法的內容可以被真實應用,而不再是政治宣示。市民享受的憲法權利,也有了落實補救的渠道,這解釋了為甚麼在本次滯納金案中,當憲法在判決書被引用後,會引來內地法律界的高度重視。可是後續發展如何,仍需要關注最高院的處理。其實憲法被長期抽象化,實在不利於憲法的發展和對市民權利的保護。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便重申了《憲法》第五條「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的原則。要落實這一條,憲法就必須走進司法程序。